其三,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民主宪政观念和民主宪政精神最后必然要落实到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上。制度是秩序的先导。没有民主宪政制度,就没有宪法秩序和宪政秩序,从而也就不可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譬如,以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宪政精神,如果不能固化为一种宪政制度,就仍有可能流于形式宪政而难以成为实质宪政。就以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几部宪法为例,1954年宪法明确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但过渡时期结束后,宪法并没有及时修正。及至“文革”爆发,人们几乎忘记了国家还有一部宪法,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的人身自由被随意剥夺的事实说明,那时宪法形同虚设,是典型的有宪法而无宪政。1975年、1978年、1982年各出一部新宪法,七年之间连出三部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实属罕见。1975年宪法在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写入宪法的同时,还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口号也作为公民权利入宪,说明在无宪政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政治权威的任何政治意愿都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写入宪法。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次立宪中反映出当时宪法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在无序的宪政秩序中,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必然遭受损害。1982年以后,宪法相对稳定,20多年来,虽然有三次较大的修正,但只是适应了社会大变革的需要,宪法的基本精神得到了巩固,宪政秩序开始步入正轨,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也随之加快了步伐,社会发展也趋于和谐。实践证明,建立民主宪政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证。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因为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建设法治政府将倚赖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民主宪政作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形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为此,需要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注释:
[1] 曹闻民《法治行政模式及其实现途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第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
[3]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32页。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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