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国人基本就受这两方面西学的影响。要么就沿着英美的思路,提出一些适合中国的问题或中国式的问题;要么就受到欧陆哲学的影响,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提出中国式的问题。所谓中国式的问题就是中国人关心的是中国、立足于中国的前途、中国的命运,考虑的是中国人所考虑的问题。也就是问题意识是中国的。像国有企业改革、农业发展问题、关贸问题等等一些很细致的现实问题。当与一个外国人讨论时,如果他不知道提出问题的背景,你提出一个学理性问题,他就会照本宣科地告诉你,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像公民权利是什么意思,法制是什么意思,但他不会涉及中国的问题。所以问题意识很重要,问题意识只能是本土的。现在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有问题意识的,在许多学者提出一个政策或一个理论中完全看不到问题意识。当然,一些海外的学者也是没有这种问题意识,而只是隔靴搔痒。如果有了这种问题意识,并在这里面提出正确问题,在求解时再参照一些其他社会、其他民族的历史过程、经验,回到西方去看(因为很多学问都是西学)时,就会出现几种倾向,一部分人就到欧陆哲学中去找一个合适的参照系、一个启发,经过启发后回来独立地求解中国式的问题;另一部分人是从英美传统中去寻找启发;还有一些学术训练比较全面的人综合考虑两方面的传统,同时还有问题意识,这三者兼得是不容易的。
在此我们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一定要有一个基础的道德共识,而西方思想传统中的两个源流对我们中国人处理问题有不同的影响。当我们处理道德共识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处理什么是自由这个概念。在欧陆传统里,卢梭有一个看法:田园诗式的野蛮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充分自由的。因为那时候人少地多,从树上摘果子就能吃,也就是完全没有资源稀缺性,没有对于稀缺资源的竞争关系,所以那时也许是非常美好的,像田园诗式的浪漫的,在这样的标准下,每个人是非常非常自由的,他不必考虑其他任何人与他的竞争关系。卢梭当然很羡慕那时候的人,霍布斯也非常羡慕这些野蛮人,这种田园诗式的野蛮生活。但是由于经济学家看到的资源稀缺和对稀缺资源的竞争,产生了残酷的以他人作为手段的生存方式,这时候人就开始不自由了,那么每一个追求自己充分自由的人,如果对自由无限地要求下去,一定会逻辑地把其他人作为自己生存的手段。在欧陆,在法国传统里就是充分的个人自由,在德国从康德的要意志(will)的自由,发展到黑格尔极端的状态,中经谢林、费希特的思想。总之,欧陆传统中提出了像伯林讲的两种关于自由的态度。这里用态度(attitude)而不用立场,是很重要的。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自由是好事,可对自由的程度每个人的认识并不一样,你可以追求很大程度的自由,以致追求到你认为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你自己,这就是所谓积极自由的态度,如果你追求的个人自由那么广泛,那么彻底,以致你的主观意志、个人意志的充分自由体现出来后,结果就是你控制了其他人,你把所有的人都作为达到你的个人意志的手段,解放你自己的一个手段,这就很可怕了,这就是希特勒的集权。我个人所主张的自由,是所谓消极的自由态度,就是你站在自由两个极端的中点上,在这样一个适可而止的,止于至善的点上,你向左边望就是积极自由,你就非常地想控制别人,你向右边看,你就抱着一种消极的自由态度。所以这是一种态度,大部分人立场都是差不多,没有多少人是希特勒,大部分人也不是完全不要个人自由的,这就是一个态度区分,态度区分非常重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 “文革”悲剧或法西斯专制。处理得好就会出现市民社会或社区生活。这都是从两种态度的差别生发出来的。所以我强调先在态度上讨论。两种自由态度就是伯林的名言,一个是free to,你做事情的自由,一个是free from ,我避免事情的自由,我不愿意去干扰别人,同时我也从控制中避免出来。追求这种自由的人一定会承认他对别人同等的消极自由的责任,也就是在自由中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里有个度的问题,那么为了维持这个自由的度,你将对其他人的自由负担你的义务,你只有这样按基本的对等原则(道德黄金律)做才能够有你的自由。否则我们之间就是野蛮的、互相杀戳的关系。所以消极的自由态度包含着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个人活动的空间,你的隐私、小天地(privacy),别人不来干涉你,另一面是别人不来干涉你的义务,是社会所有人达到的一种道德共识,比如像认为不应该闯入别人家拿了东西就去卖等等。所以,你在享受别人不干预你的权利的时候,也担负着尊重别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一个辩证统一关系。我们谈的自由就是这样的自由,而不是单向的自由,不是积极的自由。所以我们可以说,为了确保最大限度的这种消极自由,我们迫不得以,非要加入这样一个文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每一个人都承担着对这样的自由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洛克说的产权。这就是在我们这个传统中所说的道德共识。就是每个人在宪法上都签约: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意尊重其他所有公民的生命、基本自由、基本财产占有的权利。在这个根本宪法的签约之下,你才谈得上立法过程、执法政府,因为抽象的宪法不能解决各种具体的日常生活中问题。所以你要立法,要有符合宪法的政府。总之,这一套是属于政治哲学的内容。这一套之前是属于道德哲学的内容,只有在这两套体系之后,我们才能谈到所谓经济生活,经济生活才有一个规矩,才有德克海姆所说的有机社会的结构――每个人都在服从一套规范,都在自己相应的网眼里自由地活动,同时,也充分地信赖其他人也在他自己的网眼中活动而不越轨。那么这个社会就成了德克海姆理想中的有机凝聚的社会。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如果我们将以上这套体系称为道德基础,又将道德事件规定为非理性的选择行为中的一类行为,哪么道德事件怎么可能发生。这就涉及到欧陆传统和英美传统里共同遵守的道德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所有文明社会中,我们发现都有这样的说法,在《圣经》里,在孔孟思想中。不同的文明社会时间、历史、地理差别很大,但都有这样的思想。因为你不服从这一条,你就结不成社会。所以,我相信在目前所生存下来的7个文明中都有这个道德金律。像在西方的传统中,欧陆和英美都有一个共同的希腊、罗马传统,也就是斯多葛学派的正确推理:理性的人不会理性地去做错事,去伤害他人,因为他会理性地推断如果这样做,别人也会反过来伤害你,这就非理性了。所以理性推理中可以推导出来道德金律。这是斯多葛传统,也是基督教的来源之一,到了后期就演变成了两个分支:英美的和欧陆的传统。而欧陆一派对道德哲学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一来他们有危机,还有他们具有不是新教传统的基督教传统,更古老的犹太教影响,导致康德的自由意志,他从自由意志推出一种责任,推出一种普适原则下的个人责任,而真正继承了这一思想的是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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