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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论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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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编辑整理:谢建华 发表时间:2007-07-01 13:01:20 【字体大小:

一 、一个制止渎职的简单模型
渎职既然是故意行为,那么,只有在渎职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某种好处或利益时即渎职收益,才会诱导渎职。设立特定的职位,是因为通过该职位活动能带来相应的市场收益,它们既可以是经济收益,也可以是政治收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反之,渎职则意味着某种市场损失。而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在于谋求自己的私人收益。这个私人收益,本文称为“薪金”。它不仅包括当事人目前能获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和无形的满足,还包括履行职责可望得到的各种预期利益贴现值,如利润、市场份额、权势、工资、晋级加薪预期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如果市场(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是完备的,没有外在化效应,他将获得履行职责的所有市场利益,并承担全部渎职的市场成本。也就是说,收益和成本等同于他的私人收益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履行职责将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市场主体没有理由为了获得渎职收益而放弃履行职责。私人业主绝不会为了获回扣或吃一顿宴请放弃他应获得的市场利益。而对代理人或层级组织中的雇员而言,他并不能获得其履职的全部市场收益,也不承担渎职的全部市场损失。履行职责,也只能得到契约薪金收入。反之,如果渎职不受查处,也会获得薪金收入。因此,层级组织中个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市场损失都可以通过组织外化。代理人履职或渎职的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其行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成本。作为理性的决策者,代理人只能根据其私人收益和成本的计算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而,即使履职会增加市场收益,但只要履职给代理人带来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他就不会认真履行职责;同样,只要渎职给他带来的私人收益大于私人成本,就会诱发渎职。因此在组织中,除非能够通过某种手段使渎职者承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否则渎职是不可避免的。整个公有制经济可以视为一个超大型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没有市场主体,几乎所有的人都是有渎职动机的代理人,因而渎职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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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渎职不受查处的条件下,渎职者不仅可以得到薪金收入,还可谋取渎职收益。以W和b分别表示薪金和渎职收益,则渎职的私人收益可表达为w+b。理性的雇员,只有在渎职的私人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私人成本时,才会有渎职行为。若查处概率为P (0<P<1),则渎职条件为:
(1-P)(b+w)≥w (1)
反过来说,制止渎职的条件就表达为:
w>(1-P)(b+w) (2)
如果渎职受到查证后,除剥夺渎职收益b外,仅仅给渎职者以降职减薪的处分;或者说,渎职者被解雇后仍有其它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2)式的制止渎职的条件就要加以修正,渎职的收益就还应包括查处后的薪金。若以w0表示目前的薪金,w1表示降职或解雇后在替代职业可获的薪金,制止渎职的条件为:
wo>(1-P)(b+wo)+w1P (3)
如果在查处渎职行为后,除上述罚处外,还将对渎职者处以罚款、政治及社会歧视、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M,则渎职收益还将扣除这些惩罚带来的损失。制止渎职的条件可以变为:
wo>(1-P)(b+wo)+w1P-MP (4)
(4)式变形后可得到考虑到各种惩罚时制止渎职的一般条件:
(wo- w1)+M>(1/p-1)b (5)
(5)式的右边,我们称为渎职“诱因”(temptation),它是按一定概率计算的渎职私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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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式的左边,可以看作渎职受到查处后的私人成本,它由所丧失薪金(wo-w1)和额外惩罚(M)构成。
1.渎职诱因
渎职诱因决定于查处概率P和渎职收益b,前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假定查处概率是一个常量,则渎职诱因直接依存于渎职收益b的变动。渎职收益主要来自贿赂。行贿的目的是要使渎职者采取某种与其职能不一致的行为,增进行赌者的某种特定的利益或避免某种损失(获得机会利益)。因而,要得到渎职收益,渎职者必须拥有某种权力,而且能运用这种权力给特定的集团和个人带来利益或损失,否则就不会有人向他行贿。一般而言,拥有的权力越大,且运用权力有特定的受益或受损者,渎职收益或诱因就越强烈。
2.私人成本
在渎职诱因既定时,就可以得到为制止渎职所需要施于渎职者的私人成本(wo-w1+M),它包括薪金损失和其它惩罚这两部分。在现职位薪金wo既定时,查处后的薪金w1与渎职净私人成本呈负相关关系。如果渎职受到查处后被解雇,并不得重新就业(w1=0),现职位薪金全部成为薪金损失。反过来说,如果解雇后重新就业的薪金w1=wo,则渎职没有薪金损失。随着经济搞活,渎职者在解雇后很容易在其它职业(包括自己开业)获得相当的薪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解雇本身已不再是制止渎职的有效手段。如果不考虑额外惩罚(M),且特定的个人在其它替代职位的最高薪金(w1)是一定的,为制止渎职,就必须根据渎职诱因的大小,调整现职位薪金(wo)。渎职诱因越强烈,就要有越高的薪金(wo),薪金(wo)成为激励代理人认真履行职责的手段。然而,如果仅仅为制止渎职而支付高薪,或根据渎职诱因来决定薪金,薪金支付就有可能超过劳动边际生产力,即会破坏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还会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因此,通过提高现职位薪金(wo)和降低渎职后的薪金(w1)作为制止渎职的手段,面临严格的限制,很难获得预期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能通过罚款、监禁等手段制止渎职。但经济惩罚要受限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刑事惩处则还要考虑社会、文化及政治等多方面因素。无论是通过薪金损失还是额外惩处来制止渎职,都面临着对特定的个人偏好函数的估计问题。由于每个人的效用函数不同,所以在事实上很难确实渎职收益(b)及渎职诱因,并据此确定适当的薪金及惩处水平。而即使知道了渎职收益,也很难了解确定的薪金及其它惩罚对渎职者的影响,设计出足以制止特定个人渎职行为的处罚手段。
二 查处概率与最优组织费用
在查处渎职的概率P为一常数的假定下,我们分析了渎职收益(b)与薪金(wo-w1)及额外惩处(M)间的关系,并说明了制止渎职的条件。现在进一步分析查处概率(P)对制止渎职的影响。从(5)式可以看到,在渎职收益(b)既定时,渎职诱因与查处概率(P)成负相关关系。查处概率越高,渎职诱因及为制止渎职所必须施于代理人的惩罚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所有的渎职行为都能查证,即P=1,并能有效剥夺渎职收益b,那么,只要wo>w1,无须附加任何额外惩处,就足以制止渎职行为。在另一个极端,如果所有的渎职行为都不可查证,即P=0,渎职诱因会趋于无穷,无论w0-w1+M多大,都不足以制止渎职,薪金与额外惩处对制止渎职不起作用,二者呈无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渎职能带来好处,即便是很小的好处,也会诱导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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