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公职政府人员渎职的现象大面积出现,所以如何预防和控制渎职犯罪,加强对渎职的打击就迫切需要重抓。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守职,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大量渎职迹象表明,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如何把渎职犯罪控制到最低极限,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我们现在就从经济的角度对渎职犯罪现象进行分析,给预防和控制渎职犯罪提供一套可行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方法。本文包括4个部分:(1)从经济学角度为渎职或制止读职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说明影响渎职的各种变量间的关系;(2)分析查处渎职的概率及约束费用与渎职的关系,对最优履职量作出理论说明;(3)分析影响组织费用的因素和最优组织费用的变化;(4)通过对我国政府组织的收益和成本分析,寻求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的体制改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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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渎职 渎职犯罪 腐败现象 因素 危害 经济角度分析 应对措施
渎职在本文中指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的故意行为。因此,渎职不仅包括因收受贿赂而导致的错误行为也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职权的滥用是只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玩忽职守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然实施了部分职权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行为违反职责规定,草率从事、粗心大意、敷衍塞责,或者任意蛮干、独断专行、违背客观规律胡乱指挥。因此,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需要注意,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渎职侵权犯罪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度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类犯罪是近年出现的新情况,主要表现是:因贪污、受贿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受贿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当前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的原因很多。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渎职犯罪。
从主观讲,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个人主义膨胀,对渎职、侵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及社会影响、对党的形象的危害认识不足,或者根本就不去认识,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局部、小团体、个人利益的资本,无视权力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政机关的形象于不顾。利用在职职权为自己谋利,特别是有些快退休的政府人员,在退休前大捞一把,严重失职、受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58”, “59”现象。有的将权利转化为捞取私利的爪子;有的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为了小团体和所在部门的利益,故意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有的完全放弃监管职责,对违规违法现象闻而不问,更不要说去制止,在小范围内“你好我好他也好”,“你得利我得利他也得利”。另一方面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以前人治时的思维模式,法制观念单薄,认为“决策失误不犯法”,“为了大家的发展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加之法制宣传流于形式,宣传不力,以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胆不妄为,忽视了权利的责任性,丧失了必要的责任心,不自觉地走上了犯法道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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