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政府工作人员看,一是没有摆正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一些政府官员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极少数人甚至认为,政府是为着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权,以至于滥用公共权力。二是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常常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三是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以致为着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不负责任、不求实际地大干、盲干,乱许愿、乱承诺,破坏环境,耗竭资源,最终失信于民。四是目前有关对官员监督的法律和法规落实不好,腐败的成本比较小,而得益很大,所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造成前腐后继,腐败分子的出现一浪高一浪。当然,目前的官员选拔和任用机制确实还存在不能保证优秀人才进入政府和对现任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监督不充分的缺陷,造成了少数道德恶劣分子进入政府,一些人滥用权力为己谋利没有得到有效和及时的处理,也是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第四,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权责脱离,只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使得某些地方政府不考虑自己政策、行为的后果和自己应负的责任,由此政策的虎头蛇尾、朝令夕改甚至政府本身的不诚信行为也就屡见不鲜。诸如大火、矿难等群死群伤事件层出不穷,却未见领导引咎辞职,超期羁押案件繁多,未见几人获得国家赔偿。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称。公共责任履行的充分程度也就成为政府诚信的实质标准。政府代理公共权力的诚信度,关系到公共责任和公众利益的实现程度。政府失信于民,表面上是政府威望的丧失,而本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猥亵和对公共利益的侵损。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进政府诚信的意义
1.增进政府诚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执政为民是政府施政的目标。因此,政府必须用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对公民负责,对公民守信,为公民提供“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政府只有明确并履行好其服务的职责,才能成为诚实守信的政府,也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真正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方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而政府对人民的诚信是政府诚信的本质,其最高标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诚信,就会在社会上产生公信力。要真正做到有权有责,权责结合,用权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侵权要按规定进行赔偿。否则,就是对公民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就会失去民信和民心。再次,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不仅要对人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不能去做,否则就是越权;凡是法律授权的事情,政府不仅要去做而且必须做好,否则就是失职;无论是越权,还是失职,都构成了政府违法,而政府违法必然就会失去公民的信任。一个诚信的政府,必须是执政为民的政府、敢于为民负责的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只有在这样的政府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可能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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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进政府诚信,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从信用体系结构来看,政府诚信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政府诚信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引导和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影响极大,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都是基于政府诚信来推动和发展的。政府诚信,是建立真正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前提。政府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策一定要算数,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如果做不到还要说大话、假话,最后根本无法兑现,公民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将对公民诚信理念构成致命打击,对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严重破坏。
3.增进政府诚信,是促进中国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信用已成为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一是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二是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的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国际社会呼唤信用中国,而信用中国的建设需要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以取信于国际社会,进而推进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中国政府签署的160多条入世协议条款中,仅有20余条与企业市场有关,其余的均是与政府有关的。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涉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等,都不能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违背,要求政府的行为要公开、公正、诚实、守信,政府要平等地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搞区别对待。而且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决策一旦作出,就一定要算数,而且要保持稳定。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法律方面必须信守诺言,如果不能作到统一、公正、合理,那么,不仅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目标,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所以,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地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说到底,只有建立起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守信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尤其是诚实守信的观念要与世贸组织大多数成员国的观念接轨。如果我们不遵守规则,不讲信用,必然会丧失其他成员国的信任,最终只能被快速发展的世界经济大潮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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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进政府诚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看不见的手”和“看的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制度保障是关键,而这些就需要政府来解决,依赖于政府诚信。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有机结合,能产生现实的生产力;而信用资本与人力资本、物力资本的有机结合,便能产生高效、良性的现实生产力。因此,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总之,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政府的诚信,将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状况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成为决定市场资源走向的最根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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