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 确认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此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新议题之一的提案,同意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此后发达国家纷纷根据本国的利益提出了一些谈判案文。比较这些发达国家的提案,主要有以下的共性:
2.1普遍认为不充分的、有时又是过渡性的和歧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关贸总协定必须尽快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
2.2应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和标准,但发达国家之间在该内容的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
2.3大多在事实上改变了《部长宣言》授权的平衡性,过于强调自身的利益,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未加重视。发达国家的提案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强调不应片面追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单方面解决,而应注重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和利益平衡,并提出以下建议:
2.3.1对技术发明不充分的公开和推广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3.2对外国专利在注册国或地区不使用或使用不充分的情况应制定要求使用的措施。
2.3.3应允许发展中国家生产出口外国专利已在本国注册的商品。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2.3.4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生物技术和产品不予产权保护。
2.3.5在专利许可方面,应避免产权保护的滥用现象。
2.3.6对计算机软件应只实施有限范围的版权保护。
2.3.7应大力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并制定各种相应的优惠措施,以保障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起码需要。
综观以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执,笔者认为:
应当承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科技、国际贸易、社会福利等发展都有一定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彼此间的利益平衡和依赖关系视各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差异,这是客观存在、不可否认的。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利益而制定的产权立法自然是不同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以及国家贸易地位截然不同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也必然持有不同的看法,争执是肯定存在的。
在商品市场全球化、世界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增高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腾飞对于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符合目前的世界政治经济潮流的,也是为建立一个公正、互利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必需的。发达国家出口商品中知识产权成分较高,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在一个强化的、广泛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协调一致的统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中,理应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执和谈判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协议》,将成为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产生约束力的文件,将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它不可能只考虑或注重部分国家的利益和要求,而应在既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又注重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协调和统一,这种协调和统一必然使各国在获得某种利益或权利保证的同时也要作出一定的牺牲或让步。该谈判及所达成的协议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利益得失是不等的。但可以肯定,它将有利于解决现存的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有助于全球性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和经谈判后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向前迈进了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步,即不放弃且继续发展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和实施重心转向《知识产权协议》。自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存在了半个世界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运行,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部分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齐肩并进,共同促进和协调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确立。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特点
3.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具体措施完善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国际贸易领域内对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所涉及的标的以及有形货物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其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信息。依此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不仅以一多边国际贸易协定综合规定了提供保护的对象,将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产品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中,且特别强调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电影作品及录音制品、驰名商标、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记、药品及农药化学产品的未公开配方或数据的特殊保护。此外,随着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社会也已开始重视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将会不断地扩大,在条件成熟时,这些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化作品等都将得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在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保护水平、标准和方式、内容、范围以及限制时,新的国际保护体制注重赋予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具体表现于:降低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权利的享有更为完善和尽可能延伸,延长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限,严格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适用条件,等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整体水平得以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但是在这一方面,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要求,体现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利益,从而可能因此影响和限制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和推广,正如美国学者理查曼所说的,《知识产权协议》至少在扩大专利保护领域、统一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确认“进口权”、承认“方法延伸到直接生产的产品”原则等方面完全依照发达国家的意愿作出规定,而发展中国家想要参与世界贸易市场并享有优惠,就不得不接受他们在修订《巴黎公约》时所不愿接受的专利保护标准。 ——防采集设置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这一显著的特点,即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使世贸组织成为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这就把原被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忽视的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有关争端的防止和解决措施,提升到重要的地位。这一新体制不仅强调知识产权所有者有权获得司法和行政的及时和有效的救济,并建立海关边境保护措施,以对知识产权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保护。同时,它还强调国际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或纠纷应以“协商”作为解决的主要方式,规定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强调为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国际间应尽量相互限制采用或威胁采用任何一种单方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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