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手法是通过下属机构侵占公共财产。粉碎"四人帮"以后,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被允许办"劳动服务公司"或者"三产"(第三产业),其目的本来是为了解决职工子弟下乡回城工作安置等问题。后来有人从中摸出了一些门道,找几个亲信办一个下属机构,再把利益往那里输送。因为主体单位的领导人是所有者(国家)的全权代表,他们如果搞"利益输送",不论是输送给"小金库",还是装进自己的腰包,都不会有大的障碍。于是企业投资举办下属企业成为一种风尚。下属企业的领导人也照此办理,这叫做"父要生子,子要生孙,子子孙孙无穷无尽"。一个部级企业往往查到下面四、五级就可能有上千个法人机构,有在国内的,还有在国外的。至于再下面究竟有多少子孙,大家长可能根本搞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搞"利益输送"就变得十分容易。一遇到行政建制的变动,例如外贸企业从外经贸部划转到经贸委,农口企业划转到企业工委,军队企业要从部队划转到"脱钩办",划出方和接收方往往并不知道存在这些下属单位,四五级以下的企业就"自动脱落"了。
在进行"股份化"时一方面高溢价发行流通股向投资者"圈钱",另一方面在内部私分或低价发售"原始股",也是侵占公共财产的一种相当流行的做法。因此,"一只股票打倒两个部长"之类的故事也许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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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思路,造成了很大的漏洞。
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种企业制度缺乏效率,但在很长的时期中,我们没有对症下药。不是用明晰产权、制度创新来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向"企业"(主要是它们的领导人)"放权让利",希望用这种方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便改善企业的经营。国家在向企业"放权让利"中采取的"企业承包"、"授权经营"和"授权投资"等办法存在很大的弊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把自己的财产权利授与经营者去行使,是从工商企业实行承包制开始的。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者掌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收入索取权(利润索取权)是明晰产权的最基本的要求。企业承包制实行"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其实质是所有者(发包人)放弃了承包期内的全部控制权和承包基数以上的利润索取权,使受雇佣的代理人(承包人)变成了企业产权的真正主人。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使一些承包人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采取多种手段侵夺公共财产。这种混乱的产权制度安排造成了经理人腐败的巨大温床。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像"三等人搞承包,吃喝嫖赌全报销"一类事情变得司空见惯,至于首钢这样"承包为本"的样板企业屡屡出现贪污腐败大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企业承包制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名叫"授权经营"的正式制度,而且把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写入了法律文件,即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为国家的所有权与由企业厂长经理代表行使的企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分离。这就为作为雇员的厂长经理按照自己的利益与意志处理企业财产提供了某些法律依据。
这里一个著名的事例,是湖北长江动力集团总公司的于志安事件。该公司的"授权投资者"和"法人代表"于志安,曾经参加过辽沈战役,拥有"五一"劳动奖章等多种多样的模范称号。他不但集长江动力集团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而且拥有占有、使用和处置公司财产的权力。这家公司在海外有18家企业。1995年5月,于志安不告而别,跑到菲律宾,把当地一家子公司卖了,将收入变成自己的财产。当有人追问武汉国资局是否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时,国资局的人拿出了国家关于授权经营的文件,指出对于志安作的授权完全是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的。因而在这套体制下,于志安一类事例并不是个别的。
(3)改制企业的企业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存在巨大的漏洞。
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目前企业股份化重组的阶段基本过去了,但许多改制企业没有完全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并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首先,改制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所有者有明确界定,所以看起来好像是产权明晰的,但是由于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有的叫控股公司,有的叫集团公司,有的叫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行使控股股东--国有股股权,而授权投资机构本身作为一个企业,它的经营者同时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因此真正的所有者并不在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也无从建立,因而可以说继续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授权投资机构"既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又是受雇的内部人的状况下,某些"授权投资机构"的领导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为自己的小团体谋利益。其中一种常见的做法,就是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母公司用拖欠货款、占有资金等办法"掏空"上市公司,像大庆联谊、猴王股份、济南轻骑等上市公司都是被母公司挖空的。出现这些问题,最终还是归因于财产关系变动过程中,国家作为所有者没有负起自己的责任,没有对受托行使权力的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发生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必然变得松弛。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发生以后,国际金融界的研究发现,操盘手利森(NickLeeson)之所以能够得逞,不是外部监管的问题。新加坡证监会早就提出了巴林银行交易行为的问题,但是没有得到纠正。问题出在巴林银行的内部财务控制存在巨大的漏洞。我们知道,金融业面对的是一个风险很高的市场,而它又具有一个特点,越是第一线的操作人员,他的风险和收益就越是不对称:如果他赚了一笔钱,肯定能拿到奖金,而如果赔了,却不会自掏腰包。所以对操作者来说,总是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的交易。为了防止操作人员的这种倾向损害公司的利益,就需要加强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而内部财务控制的最终环节,是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强烈保护意识。如果所有者不在位,即使下面各个环节都一环扣住一环,也难保不出事。因为只要最后一个环节是放开的,整个委托代理链条就是松的。我们的问题就出在最后一个环节没有弄清楚谁是资产所有者。于是在国有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中就很容易出现"做老鼠仓",赚了是自己的,赔了算公家的一类情况。目前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巨大,已经剥离了14000亿元,现在账面上还有18000亿元。这种巨额亏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国有经济领域的腐败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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