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所有者占有全部剩余收益
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一般而言,索取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时,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资本使用者。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利润归这个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各主体对利润的分割问题。资本所有者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社会分工的具体化,出现了专门负责生产的管理者或称指挥者、为防止工人偷懒而特别从事监督工作的监督者。在一切有许多个人进行分工协作的劳动上,必然需要有一个指挥的意志来协调整个工厂的各种劳动,使各部分的劳动成为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达到预期的劳动目的。同时,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相对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为迫使劳动者生产而发生的监督劳动。“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31页。)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劳动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使用专门的管理者,代替资本所有者担负企业的监督和指挥工作。剩余索取权开始在资本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进行分配。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股份公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论》第3卷,第494页)。这就是说,股份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所有者;股份公司的劳动者仍然是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剩余劳动被他人无偿占有。剩余索取权仅限于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进行分配,但是,管理者参与剩余分享的理由并不像资本家那样仅仅局限于对企业剩余的无偿占有,因为,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一般的劳动过程,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则表现为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即,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资本论》第3卷,第429页)。这就是说,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包括他自己的监督劳动所得。
现代西
方企业理论坚持资本雇佣劳动是市场经济最有效率的。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委托——代理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基本契约关系。因为不确定性或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时就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所有行为,这就使得代理人在契约达成后可能采取一些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在非负消费约束下,一个富人选择做企业家的机会成本比一个穷人来得高,于是,一个富人选择做企业家是诚实可信的,从显示经营能力而言,富人的选择比穷人的选择更有信息量,所以,一个企业家同时也是资本所有者,企业剩余表现为他的资本收益。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以团队生产理论诠释剩余索取权的必要性。当一个团队在一起工作时,一种产品是由团队内若干个成员协同生产出来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行为都将影响其他成员的生产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产品是一种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成员的个人贡献不可能精确地进行观察和计量,于是就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其间会产生偷懒或搭便车问题,这时就应选择一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监督者的激励来自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但是,要达到每一成员的工作努力最大化,更应依赖于剩余索取权所规定的对等份额,因为,在委托权为一方占有的情况下,给定其他成员的努力水平,他的努力边际生产率与他人的努力正相关,即,一成员的工作努力随他的剩余份额的增加而增加,但这一增加努力工作的愿望会被他人的减少努力工作的愿望所终止。又由于现实中不存在一个使得每一成员的努力同时达到最大值的剩余份额比例,而且任何一方完全占有剩余索取权都不可能是最优的,所以,每一成员所持剩余份额应与他的努力在企业总收益中的重要性正相关。至于谁的重要性更大,从企业契约安排的古典形式起,企业家占有剩余收益并拥有监督权,而工人是代理人,他领取固定工资,并接受监督。原因在于,与生产性行动相比,经营决策对企业收益影响更直接,并且,对经营决策监督更困难、成本更高,因而,企业家(资本家)理应获得较多的剩余份额(张维迎,1996)。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在持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的学者看来,资本对劳动的优势来源于有关经营能力信息的不对称。但是,一旦那些有关经营能力的其他信息可资利用时,资本对劳动的这些优势将会减弱,例如,教育水平就是这样一种信号,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反映一个人的经营能力。的确,在有关能力的相关信息变得很完备时,资本就成为一种纯碎的生产要素并失去对劳动的雇佣优势,资本家也就不再具备委托人身份。
劳动者应分享企业剩余
当诺斯把产权边界的范畴扩展为“一种排他性权力”时,“劳动力产权”概念业已宣告了其合法性,也就是说,劳动力产权可界定为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力。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承载者拥有天然的基本生存权,即,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生活资料。同时劳动者在使用自身劳动力时佣有经济权,即,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的排他性行为权。如果所有权是通过分配权的形式得以表现和实现,那么,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表现为剩余索取权。
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时,劳动者既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又是其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例如个体小生产者。即使劳动者自己的人身不归自己所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统一的,即,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他人的权利,而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没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古代奴隶制和近代黑奴制便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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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首先,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对其劳动力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资本论》第1卷,第190页)。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必须对劳动的物质条件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劳动者在出卖自身劳动力时,还必须对其劳动力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劳动者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有劳动能力表现为他的“唯一的财产”,而劳动的生产条件则表现为“他人的财产”、“他的非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3,504,499页)。因此,劳动者只有进入劳动力市场,让渡唯一的财产。但“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资本论》第1卷,第191页)。正是这种权利的让渡使资本家在使用和支配劳动力的过程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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