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柚木馨:《担保物权法》,有斐阁昭和1973年版,第75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6、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基本六法》,台湾动产三民书局印行。
8、 刘保玉:《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于《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
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6页。
10、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让与担保在德国的成文法上虽无明文,但为德国的判例和学说所承认。”参见[日]北川善太郎:《物权》,有斐阁1993年版,第243页。
11、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页。
12、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0页.
13、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中,梁彗星教授所作序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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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少学者指出,这种提法有所不妥。因为在抵押登记中所表彰的主要是抵押物上存在的权利状态,而不是财产的性质和状态;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15、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期。
16、刘春堂:《动产担保交易研究》,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页。
17、邹海林、常敏:《债券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18、刘保玉编著:《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19、邹海林:《债券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20、徐洁:《动产担保制度和经济发展》,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页。
21、梁彗星稿第312条;王利明稿393条第2款;法工委征求意见稿第262条;物权法草案第234条。
22、参见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234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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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2、 刘保玉:《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于《中日民商法研究》;
3、 刘保玉编著:《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
6、 邹海林、常敏:《债券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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