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应该针对目前的国情、社会氛围,以及公民的环保意识,充分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规定类似“责令恢复环境”的刑罚手段,使那些因为过失导致环境犯罪或主观恶意性不大,并且主观认罪态度又好的犯罪人能用自己的劳动恢复自己破坏的环境。上述案例,也充分证明这样的惩戒方式既惩罚了犯罪人,警示了周围的群众,防止同类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恢复环境的负担,又使环境得以恢复,是一举两得的好方式。这样的惩戒方式也使得刑事法律制裁对环境保护的实质性意义增大,是国家和人民保护环境的一种强力有效的保障。
三、结论
综合以上对环境犯罪两个方面的论诉,我个人的结论为: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条规不够完善,以及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环境形式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和谐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借鉴“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加大刑事法律制裁来保护和我们密切相关的环境。其中加宽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并且在惩罚的方式上以剥夺犯罪人自由及罚金和责令犯罪人恢复环境的形式相结合将是目前环境保护的一种效率较高的方式。 ——论文大聚合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法》张梓太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环境管理学》王学华主编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环境质量评价学》叶文虎、栾胜基编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何秉松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国际环境犯罪与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赵秉志、王秀梅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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