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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的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及相关问题研究
[ 来源:论文网 ] [ 作者:冯其江 ][ 时间:2007-07-30 ]
【摘要】
    内容提要:一张《结婚证》包含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婚姻登记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登记与否和是否受法律保护没有必然联系: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的婚姻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与不受法律制裁也不是一回事。登记与否和婚姻有效与无效、是否可以撤销亦没有必然联系。新《婚姻法》增加了可撤销婚姻,实践中无效婚姻还有多种情况,有关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亦大量存在。婚姻登记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登记机关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勇于同各种违犯婚姻法与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以是否经过登记为标准,可分为合法婚姻与不合法婚姻。不合法婚姻,婚姻当事人不作为,没有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结合在一起,又称违法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能否理解为只要登记婚姻就受法保护,不登记婚姻就不受法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部分,登记与否和是否受法律保护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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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登记的违法婚姻。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以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以下两种情况,是事实婚姻。第一,1986年3月15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又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之后到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时就又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亦可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完全受法律保护。比如一方死亡时,对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受理解除事实婚姻案件时,要求使用离婚案由,并且同离婚案件一样要求必须经过调解程序。
    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但又没有经过登记,依新《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将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概认定为非法同居,而是要求他们补办登记手续”(1)新《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该主动去补办登记手续。补缺事实婚姻与现行法规定不一致之手续上的小暇疵。 ——内容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其次,非法同居的婚姻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同居是指没经过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违法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婚姻当事人同居在一起的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上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登记的婚姻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未经登记的婚姻,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除事实婚姻外,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非法同居产生纠纷又常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不能一概否定到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方式(即不适用调解),规定了处理抚养双方所生子女、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对另一方死亡的遗产继承等问题的具体办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相应地给予当事人保护。 ——免费论文来自www.17lw.com,一起论文网
    最后,不受法律保护与不受法律制裁是两个概念。除事实婚姻外,不登记的非法同居或不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能否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含同居、通奸、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也不受法律“保护”,就是合法的、不受法律制裁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新《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要受到制裁。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如何制裁,但相关的法有规定。第一,从1979年《刑法》第180条和1997年《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规定来看,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可以构成重婚罪,即使没有进行第二次登记,只要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然可构成重婚罪。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批复中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这实际上是对受害者一方的特别保护,也是对贪图享受、违反一夫一妻制非受害方的惩罚。换句话,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他人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是否登记,都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登记的重婚行为或者未登记的包二奶、包二爷、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行为都是被现行法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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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登记与否和婚姻有效与无效没有必然联系。 
    一般讲,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婚姻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登记的。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上四种情况属于法定的绝对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经过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都是无效婚姻。
    (一)绝对无效婚姻。
    绝对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它是指违反婚姻立法或违背婚姻本质,情节严重,自始自终就不具有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绝对无效婚姻还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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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冯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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