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 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可以采用兼并亏损企业, 以盈补亏,从而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权,多列税前项目和金额,在规定的补亏期限前继续造成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
(二)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 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也就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被投资方, 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 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可见,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 投资方就不必补缴所得税。因此, 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方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再投资退税
可以利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1)外资企业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可以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5年以上, 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10年以上, 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2)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 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如果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标准, 再退还多退的税款, 这样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从而实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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